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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地方附加费

2022-09-20 15: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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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苏财预[94]145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从农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


【征收范围】

   

  1、凡在江苏省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一切单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除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含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人外,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费的缴纳人。

  2、凡在江苏省境内的乡(镇)村办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股份合作制等一切企业,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费的缴纳人。


【征收标准】

项 目

依 据

比 例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1%

  国有、大集体企业、三资

 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

 1‰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