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
苏财预[94]145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从农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
【征收范围】
1、凡在江苏省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一切单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除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含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人外,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费的缴纳人。
2、凡在江苏省境内的乡(镇)村办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股份合作制等一切企业,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费的缴纳人。
【征收标准】
项 目 | 依 据 | 比 例 |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 1% | |
国有、大集体企业、三资 | ||
企业 | ||
销售(营业收入) | 1‰ | |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