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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

2022-09-20 15: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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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是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自有房产参与投资,凡房屋产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的,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无租使用属于纳税单位房产的,由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属于免税单位房产的,由使用人按产权单位的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地产税。对融资租赁期内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 城市房地产税现仅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征税,地产不征税。

[计税依据]

  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在对企业依照房产余值征收房地产税时,出租部分房产的价值应予以扣除。 

[适用税率]

  房地产税的税率,依房产余值计征者,税率为1.2%;依房租计征者,税率为18%。 

[纳税期限] 

  房地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以房价计征者,每年一月份申报缴纳,税额较大的,分别于一月和七月分两次申报缴纳;依房租计征者,于季后十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时间]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验收之次月起征收房地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地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以使用之次月或出租、出借之日起征收房地产税。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地产税。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纳税人有跨地区的房产,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地产税。对纳税人在同一市、县的房产分别座落在几个地方的,是集中缴纳还是分散缴纳的,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