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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2022-09-20 15: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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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摘自《条例》」

承租人使用房产的纳税义务人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产权出典或产权未确定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凡在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一切房产,除特定的免税房产外,均应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摘自《细则》」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凡在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一切房产,除特定的免税房产外,均应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摘自《细则》」 

自有房产参与联营的纳税义务人

以自有房产参与联营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已转移的,应由联营单位缴纳房产税;产权未转移又不向联营单位收取租费的,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产权未转移,只向联营单位收取租费的,应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出租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字(86)031号通知」 

融资租赁房产的纳税义务人

对融资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摘自省税务局国税三(94)010号通知」


[免税]


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摘自《条例》」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2、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事业单位(包括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确定,均以当地财政部门认定的为依据。 「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6)31号通知」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缓征]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职工宿舍暂缓征收房产税。 ----「摘自《细则》」


[征收地区的确定]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摘自《条例》」

2、条例规定,“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依行政区划确定; 工矿区依省政府批准的范围确定。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房产,不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6)31号通知」

对基建工地的工棚等临时性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 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 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窑菜窑、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003号通知」

对公园、名胜古迹中的营业用房的纳税规定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 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对征免税房产的划分

1、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摘自《细则》」

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 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3、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 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5、纳税单位或个人营业用的活动房屋,应当照章征收房产税。

6、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在商品房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6)31号通知」

银行、保险系统自用的房产征免税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它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032号通知」 

对停产、撤销 、毁换、大修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1、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 可免征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 在大修期间

可免征房产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纳税期限的确定]


1、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摘自《条例》」

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摘自《细则》」


[纳税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计税依据]


房产以原值为计税依据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摘自《条例》」

2、根据条例规定, 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 ----「摘自《细则》」

3、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 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032号通知」

4、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 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应重新予以评估。---「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5、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003号通知」

6、对超过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产,仍应按其帐面原来记载的房产原值按规定计算征收。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苏税三(86)字31号通知」

7、纳税人以简易建筑费入帐建成的房屋和帐面没有房产原值的,由市、 县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照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其房产的原值,凭以征收房产税。 ----「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6)字31号通知」

融资租赁房屋的计税依据

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93)368号批复」 

房产出租以租金为计税依据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摘自《条例》」 

2、除企业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居住用房,按照房产实际租金收入从租征税外,对企业其他出租的房屋,也应按房产的实际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在对企业依照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时,企业这部分出租房产的价值应予以扣除。如企业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房产由于变动频繁,划分征收(即:从租、从价)有一定困难的,经商得企业同意后,也可以一并实行从价征收。「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7)12号通知」

3、企业单位的职工宿舍用房,凡收取租金的,可按其实际租金从租征税;不收取租金,按其房产原值从价征税。「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字(86)31号通知」

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出发(93)字368号批复」


[纳税地点]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纳税人有跨地区的房产,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对纳税人在同一市、县的房产分别座落在几个地方的,是集中缴纳还是分散缴纳,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6)31号通知」


[税目、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其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摘自《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