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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2022-09-20 15: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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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资源税。----[摘自<<条例>>
    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摘自<<细则>>] 

[扣缴义务人]
    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摘自<<细则>>]
    2.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摘自<<细则>>]
    3.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制,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税款。 ----[摘自<<细则>>]

[缓征]

    1.未例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摘自<<细则>>]
    2.对凡在我省范围内开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暂缓征收资源税。 

[减税免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摘自<<条例>>]
    2.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94)财税字041号通知]
    3.对凡在我省范围内开采属于《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的资源,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其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明确有相同品种资源的最低税额减征30%。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通知精神, 铁矿石的最低税额减征30%后再减征40%,即按规定的最低税额标准减征58%。(注:该规定仅适用于对未列举名称有开采铁矿石的纳税人。)
    5.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摘自<<条例>>] 

[税目税额]
    税目.税额的幅度
    1.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摘自<<条例>>] 
    附: 资源税税目额幅度表


    扣缴义务人适用税额的规定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 按主管部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15号通知〗
    具体适用税额
    1.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摘自<<细则>>] 
    附 :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编者注:外省矿山资源等级略) ----[摘自财政部(93)法字43号通知] 
    2.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摘自《条例 》]
    3.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摘自《细则》]
    4.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摘自《细则》]
    5、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例举的陆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勘探单位。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15号通知〗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摘自《条例 》] 部分税目征收范围的解释
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摘自《细则》〗
    (1)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C,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2)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15号通知〗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摘自《细则》〗
    (1)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 市所产的海盐。
    (2)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 自治区所产的海盐。
    (3)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15号通知〗 
    (3)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15号通知〗
    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工人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5号通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或索取凭据及移送产品的当天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摘自《条例》〗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摘自《细则》〗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摘自《条例》〗
    课税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15号通知〗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摘自《细则》〗
    4.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的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15号通知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摘自《细则》〗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15号通知〗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摘自《条例》〗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摘自《条例》〗
    报缴税款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摘自《条例》〗

[纳税环节]

    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15号通知〗

[纳税地点]

    向应税产品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缴纳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摘自《条例》〗
    开采原油、天然气产品向油井所在地缴纳
    省油田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产品应纳的资源税,由其所属油井(以县为单位),按其开采原油、天然气的课税数量,依规定的税额,向所属油井的所在县(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一(94)031号通知〗
    跨省开采应税产品在开采地缴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摘自《细则》〗
    代扣代缴税在收购地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摘自《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