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
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
(一)在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摘自《条例》〗
对车船拥有和使用权不属一人,由使用人纳税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对于拥的和使用权不属一人的,则由使用人纳税。----〖摘自《条例》〗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字08号通知〗
[减免税规定]
免税车船从事经营业务的征税规定
1.条例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如从事经营业务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细则》〗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3.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4.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车船,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摘自江苏省税务局苏税三(86)31号通知〗
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车船征免税规定
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11号通知〗
公园内专供游客使用的车船征免税规定
公园内专供游客自己划行的游船和驾驶的游车, 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对有专人驾驶并受车船管理部门监理的游船、游车, 不论行驶公园内外,都应按规定的税额征税。 ----[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6)31号通知]
新购车辆征免税规定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 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 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税目税额]
车船适用税额确定的权限
船舶的适用税额, 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编者注:略)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编者注:略)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摘自《条例》]
对20寸电动自行车税额的规定
自行车厂试制成功的20寸电动自行车, 其主要功能与机器脚踏车相同,结构上只是采用电瓶电动装置代替了发电机装置, 暂比照机器脚踏车每辆年税额8元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省税务苏税三(87)18号批复]
[减税免税]
(一)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车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摘自《条例》〗
(二)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通知〗
(三)省交通厅工程管理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处(站)、航道管理处(站),系特种资金管理单位,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和航道养路费,是专门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航道的一种事业费,对其自有自用的车船,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摘自省税务局苏税办三(87)11号文件〗
[计税标准]
汽车按载客座位或载货吨位为计税标准
车辆按车辆管理部门发的车辆行驶证记载的载客座位或载货吨位计征。----[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7)11号通知]
大小板车划分标准
大小板车的划分标准:凡载重量在700公斤(不含700公斤)以上的为大板车,在 700公斤(含700公斤)以下的为小板车。----[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7)11号通知]
船舶按吨位为计税标准
船舶按船舶航行签证簿记载的载重吨位(或净吨位)计算, 没有净吨位的每三个座位或一个半卧铺位折合一吨。----[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7)11号通知]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和纳税手续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摘自<<条例>>]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摘自<<细则>>]
其它规定
凡指定代征单位负责代征的个人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各市、县税务局可按征税款在规定范围以内提取征收费用。
----[摘自省税务总局苏税征(87)5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