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摘自《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细则》】
[减税免税]
免税范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摘自《条例》】
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字015号通知】
免税单位的解释
1.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15号通知】
2.“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0号复函】
3.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4.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确认,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免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在上述土地批准使用之次月起5至10年内确定。
5.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15号通知】
批准权限
条例等六条规定(编者注:指以上等(一)条各项免税)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摘自《条例》】
[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摘自《条例》】
其他免税规定
1.新征用土地的纳税规定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摘自《条例》】
2.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征免税规定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3.征免税单位共有土地的征免税规定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有物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89)国税地字140号通知】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税收处理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88)国税地字15号通知】
5.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摘自国家税务(88)国税地字15号通知】
具体规定
1.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2.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3.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4.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015号通知】
(1)建制镇不论新批建制镇,还是老建制镇,均应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但对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所属行政村范围内的应税土地纳税有困难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3)开征范围内的一些镇、村企业用地,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90)02号批复】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地字140号通知】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地字140号通知】
[纳税期限]
(一)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摘自《暂行条例》】
(二)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摘自《细则》】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摘自《条例》】
实际占用面积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其实际占用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摘自《条例》】
[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人应在细则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土地,凭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摘自《细则》】
[税额]
税额的规定
我市土地使用税标准为市区0.40元/年m2,其他地区0.20元/年m2。
使用土地不属同一省管辖的纳税地点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
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15号通知
[纳税地点]
使用土地不属同一省管辖的纳税地点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15号通知】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纳税人有跨地区土地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在同一市、县不同地段的土地,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其纳税地点。----【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9)17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