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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2022-09-20 15: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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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摘自《条例》】

    所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以上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摘自《细则》】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摘自《细则》】 


[征收方法和纳税手续]


    纳税时间及手续

    1.依照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2.依照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印花税票委托代售

    1.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 %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2.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3.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4.代售领存的印花税票有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5.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销售。

    6.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摘自《细则》」


    汇总贴花

    1.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摘自《条例》」

    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 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摘自《细则》」

    3.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0)433号通知」 

    4.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 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摘自《细则》」


    其他规定

    1.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摘自《细则》」

    2.在营业帐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帐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帐夹上。----「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3、对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确实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核定计税的办法征收印花税。

  (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总额的70%为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各销售的商品流通的企业,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总额的30%为计税依据,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总额的20%为计税依据;

  (3)从事外贸批发的企业,按销售收入总额的70%为计税依据;

  (4)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销售收入总额的100%为计税依据。 为便于征管,购房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一律由售房单位代扣代缴,仍实行合同粘贴印花税票的办法。

                     --摘自苏地税发(1998)033号和苏地税政三(1998)105号


[征收范围]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摘自《条例》】 


    其他征免税的规定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运输、仓储保险借款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应按照规定贴花。----【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155号通知】


    兼并企业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工商物贸使用的调拔单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拔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拔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拔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155号通知】


    事业单位使用的帐薄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借款合同

    (1)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2)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不另贴印花。

    (3)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4)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5)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6)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式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7)对基建借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30号通知】


    银行的帐簿

    (1)条例规定,银行的帐簿应在启用地贴花。对资金总帐,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以后每年更换新帐时,应按帐面结转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部分计税贴花。对其他帐簿,按件定额贴花5元。对银行使用的日常单页记载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的活页帐簿,如分户帐等,可在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5元。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帐,暂免贴印花,对其他帐簿应按照规定贴花。

    (2)银行使用计算机记帐,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帐务组织和帐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具有帐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8号通知】

    (3)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帐簿,如各种日记帐、明细帐和总帐都属于营业帐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有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帐簿,均不贴花。【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4)按照银行现行的资金供应和分配体制规定,下列资金属于银行自有流动资金,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①各级财政拔付的信贷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

    ②实行股份制的金融组织,集资入股形成的信贷基金;

    ③用于经营外汇资金业务的外汇信贷基金。

    ----【摘自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034号通知】

    (5)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摘自国家税务局(91)国税发155号通知】

    (6)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

    (7)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凭证,不贴印花。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关于印发《同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照借款合同贴花。


    已税凭证副本

    印花税条例规定,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但以副本、抄本视同正式文本使用的,应缴纳印花税。----【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12号通知】


    财政部门借款合同

    (1)财政部门的拔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155号通知】 


特种设备资金

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拔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摘自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018号通知】

技术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折、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摘自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034号通知】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租房合同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35号通知】


    出租门店柜台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应纳税凭证范围的解释

    1.以上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以上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3.以上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摘自《细则》】

    4.“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55号通知】

    5.以上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贴花,“两则”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6.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商事凭证、权利证照、会计帐簿种类繁多,暂行条例中已明确地作了列举,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应纳税凭证的具体范围有五大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合同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55号通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营业帐簿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贴花,“两则”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

    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摘自《细则》】商事凭证权利证照

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商事凭证、权利证照、会计帐簿种类繁多,暂行条例中已明确地作了列举,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应纳税凭证的具体范围有五大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建立的各种帐册;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所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征税,有些业务部门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亦应按照合同凭证纳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12号通知】


[纳税地点]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让税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司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银行系统

    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帐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对记载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由各级行、处按其帐面记载的自有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附属核算的处、所使用的其他帐簿,由独立核算的行、处负责贴花。「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8号通知」


[税目税率]

    税率的种类

    1.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有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簿、产权转移书据等。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因为这些凭证不属于资金帐或没有金额记载,规定按件定额纳税。

    2.对于载有一个经济事项,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税目税率的凭证,应按其中一个较高的税率计算纳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12号通知】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ge 的规定,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摘自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034号通知】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摘自《条例》】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 的、按合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折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应税各类保险合同的适用税率,由原来3‰改为1‰。 

----【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90)428号通知】 


[免纳或不纳]


    免税凭证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摘自《条例》」

    条例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摘自《细则》」

    条例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摘自《细则》」


[计税依据]


    应纳税凭证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签订合同无法确定计税金额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资金帐簿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4)025号通知】

    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034号通知】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拔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以货换货方式签订合同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155号通知】


    保险合同改变计税依据

     对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0)428号通知】 


    保险合同改变计税依据

     对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0)428号通知】


    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摘自国家税务局(88)025号通知】


    未标明金额的应纳税凭证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细则》】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细则》】 


[征收管理]


    应税凭证贴花后的注销和不得揭花重用

    1、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摘自《条例》]


    已税凭证的保管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摘自《细则》]


    应税凭证贴花注销的方法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摘自《条例》] 


[纳税环节]


    书立领受时贴花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摘自《条例》】

     1.以上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签定人。税目税率表中有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2.以上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在签订时、书据和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摘自《细则》】


    境外合同境内贴花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税手续。----【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155号通知】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2.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摘自《条例》」


    资金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摘自《细则》」

    2.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3.企业发行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155号通知」

    4.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就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亦应按规定贴花。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不贴印花。「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5.纳税人已缴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遣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以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6.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帐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已纳税凭证修改增加金额应补贴印花

    1.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摘自《条例》」

    2.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通知」


    保险合同

    1.自有流动资金的贴花。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有各级保险公司按其帐面数额计税贴花。

    2.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均按确定的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3.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4.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摘自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37号通知」


    同一凭证在两个以上经济事项的贴花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摘自《细则》」 


[处罚规定]


    (一)纳税人违反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违反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三)纳税人违反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四)代售户违反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五)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摘自《细则》]

    (六)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1倍至3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65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