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摘自《条例》」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摘自《条例》」
[税目、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摘自《条例》]
(四)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5%或1%的税率征收。
----[摘自《细则》]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摘自财政部财税字143号通知]
(六)联营企业以及集中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和单位,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规定的税率执行。
----[ 摘自江苏省税务局苏税三(85)22号通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应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小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较小,可否按季或按期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市、县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摘自省税务局苏税三(85)14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