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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综合规定

2022-09-20 15: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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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这里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l)年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3)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健全、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核定标准是:

    (l)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会计核算资料不健全。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纳税处理实行区别对待的方法。在计税销售额的确定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方向是一致的。

    不同点表现在: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处销售给消费者和免税项目使用普通发票外,都使用增值税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规范化的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则实行规范化税款抵扣的办法。 

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如下表所示:

    

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采取简易办法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应征纳增值税的三种行为

一、视同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特殊销售行为
    

如何设置增值税会计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这五个专栏是为“应交税金”的三级科目服务的。    应交税金(增值税)明细帐示范格式如下:    1、“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    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3、“销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4、“出口退税”专栏    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5、“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考虑到有些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已经记录到“进项税额”专栏,但具体使用时又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发生正常损失,或者其他原因,按照税收条例规定,这些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必须由有关的承担者承担,相应转入有关的科目。因此,设置了“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另外,企业也可以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六个明细科目,并使用三栏式明细帐。这六个明细科目分别是:“应交税金一进项税额”、“应交税金一已交税金”、“应交税金一销项税额”、“应交税金一出口退税”、“应交税金一进项税额转出”和“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前五个科目记录的内容与前述多栏式明细帐的相应专栏相同。每月终了时将它们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在该明细科目中计算出欠交数(贷方余额)或多交、未抵扣数(借方余额)。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月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纯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末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税率的优惠

  1)17%基本税率的抵扣优惠。增值税在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收的特征使得增值税基本税率不易过高,再加上与消费税的分工,让消费税在增值税普遍征收保证收入基础上,进行特别调节。同时,增值税17%的税率只是用来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

  2)13%低税率优惠。改革后的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为13%,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低税率优惠适用下列范围:①粮食、食用植物油。其中粮食包括各种原粮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成品粮。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征税。这时所说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生食品,如切面、馄饨皮、饺子皮、米粉等,但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13%农产品采购中的抵扣优惠。

  4)零税率优惠。增值税的零税率仅限于出口货物。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包括二类:一类是报关出境的货物;另一类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与此相适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则按进口货物对待。

  (2)免税优惠

  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分为两种类型,即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定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行有抵扣权的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增值税免税项目分以下几类: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其中,农业生产者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品等初级产品。凡农业生产者销售这些自产的初级产品时,既不征税也不准扣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销售这些古旧图书者,既不征税也不扣税。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售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需扣税。对销售这类图书给予免税照顾,则可以使传统文化、知识得以保护、继承和发扬。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这些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项税额,因此无需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于最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问题。因此,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造成重复征税,也不会给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3)新增加的减轻税负的措施

  1)为了照顾某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一般纳税人,适当减轻其税负并简化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是指生产以下货物的一般纳税人:①县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④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2)从事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规定,对购进这类自产农产品的,可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而既照顾了农民利益,又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的废旧物资分别按7%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计算抵扣。